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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盘点制度
发表于 2022年09月21日 浏览:
文章导读:财务盘点制度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 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 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 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 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 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1、固...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 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     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 加工料品、下脚品。

(二)     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     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 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     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 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     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 500 项以 上时,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     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 机抽样盘点。

财务盘点制度(图1)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     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 常事项的裁决。

(二)     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

(三)     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四)     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 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五)     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 点人,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 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 财务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 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 调整表”一式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 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 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 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 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 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 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 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 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 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 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 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 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 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 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 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 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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