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以及期限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相关证件需要对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规定不用在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之内,持有关证件需要跟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经营、住所地点变动前,需要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之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局撤销登记或者被其他机关于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吊销登记之日起15日之内,需要到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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