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不等于就不用出钱
法律不再要求对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也不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增资时提供验资报告。但是,股东仍然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因为监管部门会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抽查,如有未兑现认缴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2.巨额注册资本是不可承受之重
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随意设定超过自己承受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增加了。当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实缴制时
强制股东必须实缴出资额,股东也会根据自身投资能力确定额,这样在发生债务清偿时,股东不需要额外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在一定程度上,实缴制也是有降低股东经营风险的优点的,当然也会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在此不讨论。实行认缴制后,不再强制实缴数额,这就需要股东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预期的经营状况,谨慎确定出资额,这就对股东的自律性有了极大的考验。